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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远程教育基础课统考课程考试违纪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2-08-20 16:54:13    点击:

网络远程教育基础课统考课程考试违纪处理办法!

第七章  考试违纪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考试属于国家机密级考试,参加统考的学生、考务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有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试纪律的,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规和《统考违纪处理办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有考试违纪行为的考生,其相关科目的考试成绩无效;有考试作弊行为的考生,当次考试全部科目成绩无效,并视情节严重情况给予停考1~3年的处理。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者,取消统考资格。网考办向有关单位通报考生违纪或作弊情况。
第三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命题、考务、阅卷及其他相关人员)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玩忽职守,致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统考工作,并由网考办予以相应处罚和通报。
考试工作人员营私舞弊,严重违反考试纪律,应当停止其参加统考工作,予以通报并通知其所在单位,调离考务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发生考点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所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考点作弊现象严重的情况由网考办做出暂停该考点承办统考的资格或取消考点资格的处理。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由有关部门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因考务组织工做出现重大失误,造成大面积考点出现混乱或作弊现象严重,应对中央电大奥鹏远程教育中心进行经济和行政上的处罚。
第四十一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统考的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包括备用试卷、答案及评分标准)丢失、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网考办协同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统考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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